宜昇人力仲介
 
  僱主需知
  外勞管理
  離境返鄉
  各國勞工特色分析
  託管/住廠優缺點

 

 
1.雇主應提供食宿。惟事業單位聘僱的外勞,因適用勞動基準法,得依規定每月自外勞薪資中扣除膳宿費,但上限5,000元【實際得扣除金額各國不一,按勞動契約內容為準】;目前各來源國普遍可接受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元】;家庭類外勞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2.非經雇主同意,外勞不得任意外宿。
3.外勞不得私自帶朋友回雇主處所留宿。
4.外勞應隨時審視雇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5.外勞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6.外勞對雇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7.外勞應隨時保持雇主處所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8.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9.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10.家庭類外勞,雇主基於照顧被看護人之需要,得安排外勞
 與被看護人同宿一間房。
勞動契約上並未明列外勞的工作時間,但雇主應合理地安排外勞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舉家庭看護工為例,一般為每日上午六點起床,晚間十點就寢,但情況特殊者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宜昇人力仲介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因此外勞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均屬違法。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外籍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1. 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症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看護範圍主 要係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若為照顧重度被看護人所必需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 、餵食被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
2.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 主負責清潔、打掃、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看顧老人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3. 綜上所述,因看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 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 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1.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宣導防治。
2. 隨時關心外勞,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常握外勞之生活動態。
3. 外勞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4. 外勞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提高警覺,以即早發現異況。
5. 外勞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6. 雇主與外勞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與外勞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7. 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外勞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勞聯繫,以利掌握外勞之動態及心理。
8. 對於外勞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外勞,如果外勞懂得珍惜,就會知福惜福,若不懂 得珍惜,  則易發生欲求不滿、得寸進尺的狀況,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9. 雇主可參考『雇主須知』內容,做好外勞之管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遣返女性外勞,並且需給予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按照勞動契約,雇主需負擔外勞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意外險」是相當重要的。
1. 一般疾病:以健保身份就醫,門診掛號費及部份負擔由外勞自行繳納。另外,依據勞動基法法及勞動契約,外勞一年有最多      30天之病假。
2. 意外身亡:外勞意外死亡時,雇主需負擔將外勞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事業單位所聘僱外勞,有加入「勞工保險」,      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而家庭類外勞,因並未強制加入「勞工保險」,依據勞動契約內容,雇主      應替外勞投保保險金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可以保險公司之理賠補助來協助雇主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