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但依法免辦者,免附。
●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
●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之行業證明文件影本。(製造業具有特定製程之行業案件初次
招募申請需檢附)
● 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試算表。(製造業具有特定製程之行業、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數額機制、國內新增
投資案及台商投資案件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資格證明文件正本。
● 具特定製程五級制初次招募許可函影本。(僅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數額機制者,但同時申請特定製程五
級制初次招募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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