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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事項:
1. 確定離境日期:備妥外勞之護照及居留證,由本公司協助代訂返鄉機票及安排離境事宜。
2. 結算薪資:雇主應於外勞離境日前跟外勞結清薪資(包含未結算薪資及存款),並註記於薪資表上。雙方
確認無誤後,當場讓外勞於薪資表上簽名確認。
注意事項:
1. 自96年3月1日起,為實施反恐安檢措施,民航局規定乘客須於班機起飛時間前兩個小時抵達機場並進行必
要之安檢。
2. 出發前應檢查外勞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表,確認後才出發前往機場。
3. 送機人員在確定外勞進入海關後始得離開。
4. 外勞離境前,雇主應與外勞結清所有的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薪資..等。
5. 雇主應協助外勞打包其行李。
6. 外雇主與外勞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外勞離境後,勞雇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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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外傭最後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勞2週的觀察期,再安排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勞的表現
仍沒有考善,再考慮提早解約。
2. 空窗期:如果雇主解僱外勞,另聘一名外勞,由申請至新外勞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雇主需考
慮好解僱外勞後的工作安排。 不適任之認定:
1. 對於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或不服從工作指揮,並經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3. 罹患法定傳染病。
4. 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5.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6.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喪失工作能力者。
9. 對雇主或雇主家庭成員施予暴力行為、重大侮辱、或受有期徒刑宣告,
或故意損壞雇主及其家庭成員之財物等情形者。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勞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費用(如機票款等)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2. 外勞遭遣返後,需向勞委會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8至12週左右的空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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